台州境外投资备案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台州境外投资备案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台州境外投资备案应该遵循哪些规定?
台州企业进行境外投资备案需要遵循以下规定:
主体资格规定:
投资主体应为在台州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在国内需无违法记录,资信状况良好。
项目合规性规定:
境外投资项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导向,不得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领域。例如,对于敏感国家和地区(如和我国未建交的国家、战乱国家等)以及敏感行业(如武器制造、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的投资,需进行严格审核,一般实行核准管理而非备案管理。
财务状况规定:
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财务实力和盈利能力。没有统一的明确标准,但通常要求企业具有稳定的财务状况,例如成立时间好满一年以上且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显示亏损等。
资金来源规定:
企业需明确投资资金的来源,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资金可以是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通过其他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等,并且要能够提供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
申请材料规定:
核准或备案申请表;
项目申请报告(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包括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投资主体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项目尽职调查报告、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中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非货币对外出资的,要提交评估报告;自有资金出境的,提供自由资金证明;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投资决策人员签署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
境外投资备案表;
投资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相关的出资决议;
境外企业章程或并购合同、协议;
投资主体近一个年度的审计报告;
境外并购项目应提供被并购新财务报表及《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表》;
前期工作情况说明(包括尽职调查、可研报告、资金来源说明、投资环境分析等);
投资、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
自有资金出境的,提供自有资金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
投资决策人员签署的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并提供对应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各一份。
商务部门所需材料:
发改部门所需材料:
备案流程规定:
企业需填写《境外投资备案表》,加盖印章后,连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材料报相关商务部门备案。
商务部门备案通过后,企业到发改部门进行备案。
之后申请境外投资电子钥匙。
企业还应在境外企业完成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一般为 30天内),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及时向驻外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
信息报告规定:
企业在完成境外投资备案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定期向商务部门、发改部门等主管部门报送境外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经营状况等信息,遵循“凡备案(核准)必报告” 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