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有害物质限值检测 胶黏剂VOC检测
GB 19340-2014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的粘结性能、有害物质限量及其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标明为鞋和箱包用的胶粘剂。
本标准不适用于鞋和箱包材料粘结时应用的特殊功能性表面处理剂。
要求
用于鞋底同鞋帮以及鞋底重叠粘接的鞋用胶粘剂的粘接性能应符合表1的规定。
这些粘接性能要求仅涉及在正常条件下穿着的鞋子。对于需经受附加负荷和(或)其他外部条件的特种鞋类,如安全鞋、工作鞋或运动鞋,需符合其他相应要求和进行针对性附加试验。
粘接试验材料的选用
粘接试验材料和粘接工艺可以由生产商和用户协同,但粘接性能不能低于表1中对应项目的指标值。一种胶粘剂用某一种试验材料得出的试验结果不可无条件地运用到其他的鞋料上去。必须用该种胶粘剂去检验实际使用的鞋料,以确保满足上表的规定。粘接试验的材料可按附录A规定的材料也可参照附录C推荐的其他试验材料。
除仅用于工艺定位外,箱包用胶粘剂的剥离强度不低于2.0N/mm。试验材料和粘接工艺可以自生产商和用户。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有害物质的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试验方法
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按 GB 18583-2008 附录F规定进行,其中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测定按照本标准附录D规定进行。
GB 18583-2008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附录D (规范性附录)
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VOC)的测定方法
概述
本方法适用于鞋用水性聚氨酯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测定。
原理
将适量的胶粘剂置于恒定温度的鼓风干燥箱中,在规定的时间内,测定胶粘剂总挥发物含量。用卡尔·费休法测定其中水分的含量。胶粘剂总挥发物含量扣除其中水分的量,计算得胶粘剂中总挥发性有机物的含量。
仪器和材料
仪器
电子天平: 至0.1mg。
卡尔·费休水分测定仪(容量法)。
鼓凤干燥箱: 温度能控制在105°C±2°C。
巴氏德吸管。
表面皿。
干燥器。
恒温水浴锅。
重量杯: 20°C下容量为37.00mL的金属杯。
材料
实验用水
符合 GB/T 6682-2008 中三级水规格要求。
4A型分子筛
在500°C±50°C的高温炉中灼烧2h,于干燥器(不得放干燥剂)中冷却至室温。
无水甲醇
分析纯。如水的质量分数大于0.05%,用4A型分子筛脱水,按每毫升溶剂0.1g分子筛的比例加入,放置脱水24h以上。
二甲基甲酰胺
分析纯。如水的质量分数大于0.05%,用4A型分子筛脱水,按每毫升溶剂0.1g分子筛的比例加入,放置脱水24h以上。
卡尔·费休试剂: 不含吡啶。